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
文件 |
海宁市财政局 |
海农发〔2012〕78号 |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全面实施 “2515”农业提升战略,鼓励农业经营模式创新,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现将《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
海宁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市农经局、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 “2515”农业提升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都市型生态农业发展,结合市政府关于扶持发展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申报或已认定的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
第三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本办法所称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是符合本市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完成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计划,并经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市农经局是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参与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评审,负责财政扶持资金兑现。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以粮食种植为重点,围绕我市蔬菜、水果、花卉苗木、水产、畜牧、蚕桑等特色主导产业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产经营规模,相对集中连片,适合新品种推广和新技术应用,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适合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经营管理。
(二)申报主体条件:
1、农场主为具有海宁市户籍、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农户;
2、农场主年龄原则上控制在男性55岁以下、女性年龄50岁以下;
3、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
4、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有必要的规章制度。
5、为了保证经营的规模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
6、具备以下规模条件:
种养内容 |
面积或规模 |
备注 |
水稻 |
100亩以上 |
农场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鼓励发展自主的注册商标,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土地流转年限5年以上。 |
水果、花卉苗木 |
50亩以上 | |
设施蔬菜 |
50亩以上 | |
水产养殖 |
60亩以上 | |
生猪 |
年出栏500头以上 | |
湖羊 |
年出栏500头以上 | |
家禽 |
年出栏20000羽以上 | |
种养结合综合性农场(蚕桑等) |
50亩以上 |
(三)家庭农场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有条件的要制订农场生产标准,实行标准化生产,鼓励其创立、拥有自主品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家庭农场具有先进的管理方式,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化生产,集团用户销售有一定比例。
(五)在区域范围内畜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允许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畜牧型家庭农场。畜牧型家庭农场需具备完善的粪污处理设施,农牧结合并配套一定面积的排泄物消纳土地。
(六)原有的合作社、基地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 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并盖章;
2、工商登记注册材料;
3、家庭农场情况介绍;
4、会计报表;
5、家庭农场年度总结;
6、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
7、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8、注册商标相关证明;
9、家庭农场相关制度;
10、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存在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
11、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12、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对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道)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对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
3、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向市农经局报送审核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市农经局根据镇(街道)或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由市农经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综合评价,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示范性家庭农场由市农经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可按规定享受示范性家庭农场有关扶持政策和优先享受其他农业扶持政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对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凡被确认的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进行一次年审复查,农场必须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海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年审复查表》,附年度财务报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农经局,由市农经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年审工作。
第十四条 年审工作按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必备条件和发展要求,重点检查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凡在年审时达不到市级性家庭农场条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五条 嘉兴市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原则上在本市示范性家庭农场中推荐产生,由市农经局按申报程序组织上报。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1、家庭农场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5、家庭农场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年审材料,拒绝参加年审的,自动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经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附件2: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附件3: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年审复查表
附件1:
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
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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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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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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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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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 |
|
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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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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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业及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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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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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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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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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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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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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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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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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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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所在镇、街道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农经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注:产业类型是指水稻、水果、花卉苗木、设施蔬菜、水产养殖、生猪、湖羊、家禽等。
附件2:
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考评表
申报单位: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评审分 |
备注 |
工商注册 |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
10 |
|
|
未经工商注册,一票否决 |
农场性质 |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
10 |
|
|
已成立农业公司或农民合作社的农户、原有实体更改注册名称的,一票否决 |
注册资金 |
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
10 |
|
|
少1万扣1分,低于5万元的,一票否决 |
投资人 |
农场投资人(农场主)应为本地居民 |
10 |
|
|
本地户口或持海宁居民证(2年以上),否则一票否决 |
土地流转 |
土地流转年限不得低于5年。 |
10 |
|
|
每少1年扣5分,不足3年的一票否决 |
家庭从业 |
在本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内人员不少于2人。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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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2人的(包括经营者),一票否决 |
规模 |
规模达到要求 |
5 |
|
|
规模达不到要求的,一票否决 |
生态循环 |
采用生态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农牧结合模式的畜禽养殖与农作物种植面积应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 |
5 |
|
|
未采用生态循环模式或不符合生态循环型要求的,一票否决 |
注册商标 |
拥有注册商标 |
5 |
|
|
|
农场规章 |
规章制度完善 |
5 |
|
|
|
会计制度 |
建立会计制度及账簿,会计核算规范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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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覆盖 |
以粮食种植为重点,围绕我市水果、花卉苗木、设施蔬菜、水产、畜牧、蚕桑等特色主导产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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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上认定认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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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超对接 |
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业通过订单建立销售网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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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 |
集中连片,机械化操作水平及产出率高、效益好,亩均效益比普通经营增加20%以上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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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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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宁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年审复查表
( 年度 )
家 庭 农 场 概 况 |
名称 (盖章) |
|
单位电话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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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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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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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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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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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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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业及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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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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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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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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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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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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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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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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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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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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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年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注:产业类型是指水稻、水果、花卉苗木、设施蔬菜、水产养殖、生猪、湖羊、家禽等。 | ||||||||
主题词:家庭农场 认定办法 通知
抄送: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财政所(办),王建坤副市长。 |
海宁市农业经济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发 |
附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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