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当事人所持有的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于2017年11月30日有效期已过,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证件换证办法(试行)》(浙运[2012]63号)规定,下面进行注销前公告(公告期60天),公告期满后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证件,发证机关将于10个工作日内集中注销。
特此公告。
海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