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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动态】余姚查处一家涉嫌虚假宣传的美容院

    个别经营者无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竟然在网络、店堂广告中使用全国最佳商品、唯一指定产品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的行为时有发生。近日,余姚一美容院在其店门口LED广告屏幕播放“某某薇薇全国妇联唯一指定丰胸产品品牌”等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兰江市场监管所查处。
  近日,该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余姚城区南滨江路的余姚市某美容院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其店门口LED广告屏幕播放“某某薇薇全国妇联唯一指定丰胸产品品牌”等宣传内容,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遂于当日被立案调查。调查时,该美容店店主余某向执法部门提供了其个人身份证、余姚市某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各1份,以及北京某某薇薇国际美容美体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1份。证明余的个人身份和余姚市某某美容院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特许经营资格。但未能提供“某某薇薇全国妇联唯一指定丰胸产品品牌”的相关手续。随后,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向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宣传部发出了协助调查函,回函证明全国妇联没有指定过“某某薇薇”为全国妇联唯一指定丰胸产品品牌的事实。
  经查明,该美容店在实际未获得全国妇联的任何指定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份起,在其店铺门口LED电子屏幕播放“某某薇薇全国妇联唯一指定丰胸产品品牌”等内容的宣传广告。该宣传内容由其自行制作并发布,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立即终止违法行为,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局对该美容店的违法行为作出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外,还处以10000元的行政罚款。
  同时,该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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