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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今起实施“住所申报制”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从11月1日起,实施商事登记正式实施“住所申报制”。
申请人办理商事主体设立或住所变更登记时,可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申报表》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不用额外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房屋无偿使用证明。这里所说商事主体同时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
在以往的登记中,申请人经常因为房屋租赁协议有问题不得不多跑一次,有时候是时间签错了,有时候是忘记盖章签字了。实行住所申报制以后,申请人只要自己在提交的申报表上签字就可以,避免了多次找房东改合同的不便与尴尬。但是,申请人提交的房产证复印件上需要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确认。所以在住所申报制实施之初,考虑到部分申请人拿到的产权证复印件上或许没有权属人盖章或签字,仍旧可以提交租赁协议作为替代。
实施住所申报制是我局坚持改革精神、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也为群众“最多跑一次”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审批服务科沈梦娜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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