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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海宁市海洲星升舞蹈培训工作室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本局立案查处的陈相省开设的海宁市海洲星升舞蹈培训工作室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名称从事广告宣传活动一案,于20171213已作出海市监听告字〔2017〕19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于20171226在本局机关门口公告栏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26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海市监听告字〔2017192

海宁市海洲星升舞蹈培训工作室(陈相省)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陈相省开设的海宁市海洲星升舞蹈培训工作室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名称从事广告宣传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2017年1月27日,陈相省取得海宁市海洲星升舞蹈培训工作室营业执照后(个体经营户),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上海黑池舞蹈专修院校海宁分校名称在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68号三楼电梯间制作店名门头,并印制标上海黑池舞蹈专修院校海宁分校名称的宣传单对外进行宣传活动,2017年3月23日因举报被查。

2017年3月23日,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查询,无上海黑池舞蹈专修院校海宁分校企业名称登记信息。

2017年12月21日,经向海宁市教育局、海宁民政局查询,无上海黑池舞蹈专修院校海宁分校备案登记信息。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7年3月16日日举报投诉转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附举报材料三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7年3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7年3月31日,对陈相省的询问笔录一份共三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附陈相省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四、2017年3月23日,陈相省签字确认的现场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17年3月23日,经浙江省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市场准入查询,证明无上海黑池舞蹈专修院校海宁分校企业名称登记信息的事实。

证据六、2017年3月23日,现场检查拍摄图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2017年11月13日,协助调查函二份,证明对当事人履行程序合法。

证据八、2017年11月21日,海宁市教育局回复函,证明无上海黑池舞蹈专修院校海宁分校名称备案登记信息的事实。

证据九、2017年11月21日,海宁市民政局回复函,证明无上海黑池舞蹈专修院校海宁分校名称备案登记信息的事实。

以上执法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所列证据均由当事人、出证人和提取人签字盖章认可,经审查符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取证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对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一初、许卫明     联系电话:87250912 

 

 

(印章)     

                             ○一十二十三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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