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424执1832号之五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424执1832号之五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除权通知书(2017)浙0424执1832-1、1832-2号,现将沈建康、沈笑芬坐落海宁市袁花镇龙鑫嘉苑3幢3单元205室的不动产权利【房屋所有权证:海房字第003741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海国用(2015)第12350号】予以注销,其证书予以作废。
特此公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29日